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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将是高品质化妆品OEM生产企业的“坦途”吗?

2022-02-14       来源:jeri

未来将是高品质化妆品OEM生产企业的“坦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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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化妆品备案和化妆品功效宣称相关条例进一步细化。

这意味着化妆品注册人与备案人,都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

对消费者来说,品牌商宣称的产品功效更具科学性与准确性,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从根源上推动了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功效宣称方面提出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评价材料,这对化妆品产品宣称是不够客观的,需要国家监管部门与行业机构共同推出努力推动统一化妆品功效的评价标准与方法,才能“真正”做到化妆品的功效宣具有应当有的科学依据。这其实大势所趋的,规定化妆品功效宣传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禁止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以后,产品开发经理和文案,难度可是越来越高了。

旭睿美根据征求意见稿   ,提炼出了这九项主要内容:

1. 负责人需对功效宣称负责,功效宣称将在专门的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 功效宣称需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机构需对功效宣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3. 产品宣传提及国外专利技术以体现产品质量及功效将在备案时被驳回;

4. 能够利用感官直观识别的功效或简单的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产生效果可直接在标签标识功效宣称;

5. 保湿、护发功效可通过具体文献证明、数据分析或功效试验等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

6. 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非物理作用)、防断发、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保持时间、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需通过功效评价试验,可以同时结合文献或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

7. 祛斑美白、防脱发、防晒、祛痘、滋养、修护功效或较强特定宣称的功效宣称必须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

8. 特点宣称的化妆需通过消费者使用测试或人体功效评价试验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

9. 新功效宣称评价分两种情形

1)有规定试验方法的,按照标准进行分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示报告;

2)无规定试验方法的,需委托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进行验证后开展功效评价试验,同时需在评价报告中阐明有效性以及可靠性参数。

 

中国的化妆品和护肤品市场可以说有这样特点

第一个:市场容量巨大;

第二个:市场潜力巨大。

被称为“美学经济”的中国美妆护肤市场,经过20多年的迅猛发展,现今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2022年,广东旭睿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直都做更好的自己,坚守我们最初所坚守的,不忘初心,为各大品牌提供完善、优质的产品OEM代加工服务!